□海口海事法院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人類對海洋的認識、理解和開發也愈加深刻,聯繫也愈發緊密。進入21世紀以來,海洋不但已經成為經濟全球化、區域經濟一體化的聯繫紐帶,更愈發成為人類未來發展的基礎和方向。在此背景下,全球海洋爭端、爭議也日益增加。對如何有效解決南海問題,理論和實務界爭論很多,但絕大多數論者均認為,海事司法活動的有效進行,不但能夠有效保證我國對該區域的經濟、政治和社會管控能力,更能有效體現我國在該爭議區域的司法權和主權。
  一、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國際習慣法角度來看,司法權的行使是一國對特定海域享有主權或類似權力的必然結果和重要證據
  (一)司法權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的地位和意義。《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作為一部“海洋憲章”,其最大的意義和價值之一就是規定了沿海國的領海寬度,及其所管轄的一系列區域的物理和權利範圍。而其中的“管轄”與“權利”往往意味著一國司法權可以在相應海區內行使。從《公約》的性質和上下文來看,其條款中所稱的“管轄”和“權利”指的應該是主權性的管轄和權利。因此,其必然伴隨著司法權的行使。
  (二)司法權在國際習慣海洋法上的作用和價值。依國內理論界的一般觀點,《公約》僅涵蓋了一部分國際海洋法問題,對公約沒有涉及的海洋法問題,仍應按照國際習慣法解決。鑒於南海海洋爭端最主要是主權和主權性權利的爭端,而國際習慣法上無論是領土(及其所決定的領海)的取得,還是相關海洋權利的獲取,往往必須以一國對相關地域或海域的有效管理和控製為基礎而司法權作為國家強制力的代表,其往往不但是一國對特定區域進行了有效管理和控制的必然結果,也構成了一國對特定區域進行管轄的重要證據。
  (三)司法權的行使在證明國家海洋主權方面的特殊重要性。司法權的行使,較之一般行政執法權而言,其證明國家主權的意義和價值更大。首先,在現代國際海洋法背景下,一國在特定海域進行執法的權力,可以來源於其內國法,也可以來源於國際公約或國際習慣法。單純的執法行為不一定是內國法在特定區域行使的證據。其次,一國在特定海域執法,其維護的並非一定是主權,而可能是特定的國際法律制度或其他權利,且這些制度和權利不必然具有主權性質。
  較之執法權的這些問題,司法權在行使過程中,不但要說明其權力來源,特定法律或公約名稱,還要對權力行使的客體的行為性質等進行評斷,這往往能充分說明權力的來源和性質,從而更好的起到表明主權的作用。
  二、海事司法是我國海域內的重要司法活動,是我國海洋主權的重要標誌
  為適應海上運輸和對外貿易事業發展的需要,我國於1984年5月24日正式設立了海事法院這一專門審判機關,三十餘年來,這一專門審判機關伴隨著我國司法事業和海洋航運行業事業共同成長,發展至今。我國海事司法不但已經成為我國管轄海域內司法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作用和價值還有進一步提升的趨勢。其所進行的海事司法活動很大程度上已經成為我國海洋主權的重要標誌,究其原因,主要體現以下幾個方面:
  (一)地域管轄範圍專註於“海域”,管轄範圍本身即體現了國家司法主權。與一般地方法院不同,我國海事法院的管轄區域是以“海域”和“水域”為標準劃分的。這種直接以海域為標準的管轄區域劃分模式首先就是國家對相關海域司法主權的體現。
  (二)專屬管轄與海洋經濟有重要關係的海事海商及相關案件,國內外司法影響力大。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收案範圍的規定》,海事法院主要管轄五類四十二種海事海商案件。然而。據最高院統計,自1984年設立海事法院以來,至2013年12月底,現有十家海事法院共受理各類海事海商案件225283件,審結執結215826件,結案標的額1460多億元人民幣,涉及亞洲、歐洲、非洲和南北美洲70多個國家和地區,其影響力尤其是國際影響力遠超一般法院。
  三、強化海事司法運用,發揮其在解決南海主權爭端中的潛在意義和價值
  從以上論述中,我們已經可以看到司法權和海事司法活動在體現國家海洋主權方面的重要意義。而具體到南海爭端方面,可以認為,海事司法可能發揮的作用則更大。
  (一)我國南海爭議海區的獨特地理和政治區劃設置使海事司法在彰顯爭議海域的司法主權方面有巨大價值和潛力。從行政建制來看,南海爭議區域在我國屬於三沙市範圍,該市的管轄範圍為“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的島礁及其海域”,其中“涉及島嶼面積13平方公里,海域面積200多萬平方公里”。按我國現行司法體制,發生在其200多萬平方公裡海域面積內的絕大多數經濟活動糾紛將由海事法院進行管轄,發生於其陸地上的一般民事、刑事和行政糾紛由三沙市所轄的基層院和中院管轄,海事司法在全市司法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二)海事司法的獨特性可以“迴避”被占島嶼,保證司法主權的行使。目前,南海爭議海域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六國七方、犬牙交錯”,不少島礁灘沙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控制下,對這些被占島嶼上的相關案件進行司法管轄事實上已然不可能。但海事司法的優勢就在於其可以無視相關島嶼被占的事實,對島嶼周邊海域發生的各類行為進行司法管轄,保證國家司法主權在這一區域不至於“缺位”,進而證明我國對相關海域的實際管理和控制。
  (三)通過海事司法,可協同或單獨阻卻他國在南海區域的不法活動。近年來,越南、菲律賓等南海爭端國有兩方面動向值得關註,一是模仿我國在南海建立行政權力機構,妄圖建立其控制下的小區域經濟政治秩序。二是通過相關行為阻止我國在南海區域擴大實際管轄範圍,而在阻卻此二類行為過程中,海事司法都可能發揮其獨特的價值和作用。具體而言,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方面的努力,達到這一目的:一是發揮現有海口海事法院的作用,以其為基礎,建立覆蓋南海區域的海事海商爭端解決中心。藉此發揮我國在維護這一區域經濟秩序的主導作用,彰顯我國司法主權。二是借助海口海事法院已經開始管轄其轄區內海事行政案件的契機,強化海洋管理機關在這一區域內行政執法的法律意義、主權意義。三是在特定類型的案件的審理中適用諸如“長臂管轄”等原則,擴大管轄範圍,對南海區域內外國主體對我國海洋活動進行的侵權行為進行法律製裁和威懾。
  (四)結合海事審判實際,積极參与國際海洋法研究,努力為南海問題的法律解決提供理論和實際支持。自誕生之初,國際海運制度就體現出了明顯的成文法律性。而自《聯合國海洋法》誕生以來,國際海洋法也步入了以成文法為主要法律淵源的時期。近年來,隨著國際司法體制的相對完善,國際海洋爭端的解決體現出越來越強的司法性,這也就決定了我國海事司法機關應當著力發揮自身優勢,在國際領域爭取更多的話語權,以更好的維護國家的各項海洋權益。而該項工作,又可以從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進行。
  在實體層面上,海事司法機關的主要工作應當是利用自身專業性知識的優勢,為國家參與國際立法活動提供智力和人員支持。
  在程序方面,能夠主要由海事司法部門完成的工作主要由三類:一是應當積極研究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項下的有關國際海洋法法庭及其各分庭和國際仲裁法庭的組織、程序等方面的問題。二是應當在認真研究的基礎上,積極向國家相關部門提供相關建議,保證國家選擇正確的司法途徑或應對途徑。三是應當充分發揮自身對司法程序的熟悉這一優勢,以適當的方式投入國際海洋爭端的司法解決工作。
  從世界各國的經驗看,海洋爭端的解決歸根到底都不是單純的政治、法律或是學術問題,而是一國綜合實力和綜合運用各種能力的比較的最終結果。因此,靈活運用海事司法,能更有效的保證國家在南海爭議區域的司法工作,為南海問題的最終解決提供良好的基礎和支持。
  (原標題:海事司法在南海主權爭議中的潛在價值和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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